股票配资比例 南康区鑫达纸箱厂被罚款 2.5 万元

发布日期:2024-08-09 22:05    点击次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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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去年下半年相比,亚太地区大部分经济体的经济增速均有所加快,”亚行首席经济学家朴之水(Albert Park)表示,“本地区基本面依然强劲,但存在一些可能会影响前景的风险因素,仍需政策制定者加以关注,包括利率决策、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等。”

(原标题:南康区鑫达纸箱厂被罚款 2.5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南康区鑫达纸箱厂因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被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2万5000元整。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5 月 13 日对南康区鑫达纸箱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企业经营者黄林提供的资料;2024 年 5 月 14 日对经营者黄林、员工肖春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2024 年 5 月 13 日对南康区鑫达纸箱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企业经营者黄林提供的资料;2024 年 5 月 14 日对经营者黄林、员工肖春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南康区鑫达纸箱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规定,构成了水污染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2万5000元整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康区鑫达纸箱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康环行罚﹝2024﹞20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违法事实:经查,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2024年5月13日对南康区鑫达纸箱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企业经营者黄林提供的资料;2024年5月14日对经营者黄林、员工肖春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7/12处罚机关: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00MB1C84112Y信息更新时间:2024/07/15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股票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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